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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怡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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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955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怡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怡然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955号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曾建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怡然,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怡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怡然的起诉。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 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孟柯书 记 员  曹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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