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峰、金虹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初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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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初290号案件名称
向峰、金虹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向峰;金虹;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90号原告:向峰,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金虹,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78号。诉讼代表人:梁翊芳,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关于原告向峰与被告金虹、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若愚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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