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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6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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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6524号
  • 案件名称

    胡靖、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靖;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6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靖,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西街**。法定代表人:黄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华,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靖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易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靖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东易道公司向胡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17200元。3.改判东易道公司告赔偿胡靖以下损失:(1)商铺租金每月25301.10元,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52288.94元。(2)物业费每月5616.41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6100元。(3)电费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030元。(4)人工工资损失合计8000元。4.改判从总工程价款中扣除“吧三几面钢板加工弧形包角带黑色油漆”(以下简称“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5.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东易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东易道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且未对竣工日期予以变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第3页最后1段),遗漏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的条款,即《施工合同》第6.1条:“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按照该条款,在对工程量进行变更时,若变更工期应签署书面协议,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而双方从未签署过变更工期相关的书面协议。按常理,变更工期应明确变更后的具体竣工日期,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看出,在变更工程量时,东易道公司并没有提出过对工期予以调整,双方也没有协商过变更工期。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为应当扣除节假日、物业禁止噪音施工的时间,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对胡靖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不应依据《施工合同》第八条认为工期顺延。《施工合同》是由东易道公司提供,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及四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第八条的第(1)、(5)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胡靖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效,该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施工合同》1.4条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冲突,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变更工程量的总金额为6661.5元,仅占20万元的3%,不足以影响工期的情况。所以,本案约定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9年9月21日,且双方没有对竣工日期予以变更。(二)东易道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是施工质量差,造成多次返工而迟迟无法竣工验收,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二、东易道公司逾期竣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胡靖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胡靖的损失。胡靖主张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首先,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胡靖在签订合同时,向东易道公司充分说明了工期的重要性,东易道公司也知晓胡靖装修是为了经营酒吧,如果不能按期开业,会产生房租、物业费、人工工资等损失,所以东易道公司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胡靖的损失。其次,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且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仅限于违约金的数额。三、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一)关于“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根据胡靖提交的“2019年11月5日的‘誉峰里酒吧交流群’聊天记录”(证据目录第15项),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吧三几面”对应的三个柱子由胡靖自己找人做,并从尾款中扣除2700元。胡靖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方并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系法律适用错误。(二)关于设计费9349.20元《施工合同》第十五条列明了合同附件包括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报价表》第八项“杂项”中列明设计费9349.20元,但东易道公司未提供过设计图纸。东易道公司是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既然在了《施工报价表》中约定了设计费用,理应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易道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提供过设计图纸,现东易道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系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应从中工程款中扣除“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东易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胡靖的上诉请求。案涉工程没有逾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胡靖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东易道公司提了反诉,要求胡靖支付工程款。胡靖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2.判令东易道公司返还黑色油漆费用2700元,支付地漏人工及材料费200元。诉讼过程中,胡靖变更诉求为:1.判令东易道公司支付胡靖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照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17200元;2.判令东道易公司赔偿以下损失:(1)商铺租金每月25301.1元,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52288.94元;(2)物业费每月1488.3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4170.24元;(3)电费从2019年9月2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030元;(4)人工工资损失合计8000元;3.判令从总工程款中扣除20049.2元(油漆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东易道公司同意从尾款中扣除的更换地板的8000元);4.判令东易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东易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胡靖支付工程款18173.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胡靖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7日,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胡靖将案涉酒吧交由东易道公司装修。合同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1.2条约定工程造价为200000元(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合同1.4条约定工期为有效工作日45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合同第八条关于工期延误约定,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节假日及周末禁止噪音施工等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有效工作时间45天,如因物业或甲方修改时间另算。签订上述合同后,东易道公司进场施工。期间,根据胡靖要求,东易道公司对案涉装修项目存在增项施工。对其中两次增项施工,胡靖在相应《硬装施工变更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部分工程金额为6661.5元。一审庭审中,东易道公司陈述2019年11月4日交付案涉工程。胡靖对此予以否认,陈述2019年12月15日开业。一审法院另查明,胡靖已向东易道公司支付工程款1944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东易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靖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胡靖是否应当支付东易道公司工程尾款。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对此,一审法院做如下评述:一、关于东易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靖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问题。胡靖要求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均基于同一事实,即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因此,认定胡靖上述请求是否应予以得到支持,重在认定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本案中,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上述合同不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为45天,但双方约定的时间为有效工作时间。故一审法院采纳东易道公司关于应扣除节假日、应施工噪声因物业要求停止施工时间的主张。同时,合同第八条、第十六条均约定因工程量变化、甲方修改等原因工期顺延或另算。而根据东易道公司提交且胡靖认可其中两份《硬装施工变更单》,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加变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东易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或另行商议变更的情形,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胡靖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工期进行了另行商议,而东易道公司超过了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综上,在双方合同就工期系指有效工作时间及工程变更、工期顺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合案涉工程确有增加修改的事实,胡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的违约事实。故一审法院对胡靖基于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违约事实而要求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胡靖是否应当支付东易道公司工程尾款及具体金额的问题。本案中,胡靖虽主张案涉工程未交付,但根据其案涉项目于2019年12月15日开业的陈述,应认定东易道公司已完工交付案涉装修工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以胡靖已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194400元的事实,胡靖还应支付工程尾款5600元。此外,东易道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存在增项。但根据其提交的《硬装施工变更单》,仅有两次胡靖签字确认,第三次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仅认定胡靖签字确认部分6661.5元。包括工程尾款,胡靖合计应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12261.5元。此外,胡靖主张应将设计费、油漆费及东易道公司承诺扣减的8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就设计费、油漆费而言,从胡靖提交证据看,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就东易道公司承诺扣除的8000元看。东易道公司关于当时基于朋友关系,从感情的角度同意从硬装扣除8000元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扣除达成一致,东易道公司关于该意见未达成最终一致的意见与其陈述相矛盾,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一审法院采纳胡靖关于应将该8000元从应付装修款中扣除的主张。扣除该部分款项,胡靖应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4261.5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胡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4261.5元;二、驳回胡靖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东易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胡靖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胡靖负担50.8元;由东易道公司负担76.2元。二审中,东易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川0193执92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中硬装不存在胡靖所说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工期延误。胡靖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内容不认可,该证据是软装的认定,没有对硬装进行认定,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硬装没有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东易道公司提交的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系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且与本案争议的工期是否违约有关,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案涉合同第十六条“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有效工作时间45天,如因物业或甲方修改时间另算。2019年8月10日,黄丹在装修酒吧建立的微信群顺表示:小刘说物业施工要求:周一至周五9点至6点可以噪音施工,如被投诉他们协调。6点后加班要打申请。周六周天只能静音施工,如果投诉就必须撤场。还是说一下。胡靖以OK”手势回复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胡靖表示地面修改、三幅画的墙面会有些改动、想重新设计等原因,黄丹表示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工期。8月16日,水电的施工已受影响,所以要尽快定,如果再这样改下去会耽误工期45天。9月10日,黄丹发送中秋期间的日历图片,表示刚问了物业,中秋三天不能施工。2019年8月26日,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署案涉酒吧《软装配饰采购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就软装部分初步达成退货、退款的方案后,另就是否应扣除软装尾款4100元及硬装尾款12000元达成一致。2019年11月6日胡靖向东易道公司发出《律师函》,以软装部分未达到质量要求等为由解除合同。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以(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合同已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解除,并判令东易道公司退还软装款549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21年4月6日执行完毕。2019年11月5日,因胡靖对吧台几的不锈钢黑色油漆施工效果不满意,东易道公司的施工联系人黄丹表示:师傅没办法再做一次,“唯一办法就是像上次做三个黑玻放上去”,如果不行就在尾款中把三个柱子的预算扣出来,你们自己做。并发送了该部分预算表,显示“吧三几钢板加工弧形包角带黑色油漆”预算款为2700元。胡靖表示:那我们自己找人做吧。同意。二审中,双方确认胡靖与东易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韬为朋友关系。双方在后期当面协商过程,黄韬认可基础装修存在质量瑕疵,并同意在软装合同中退还胡靖自购的部分家具,基础装修的质量问题后期继续解决。2020年1月至4月,双方又多次围绕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协商如何维修。以上事实,有(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胡靖二审中出具的双方无异议的微信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工程施工的截止日期如何认定,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二是胡主张应扣除吧三几面施工费用和设计费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现结合事实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1.4条虽约定工期45天和具体起止日期,但第八条和第十六条又明确约定如工程量变化、节假日或周末禁止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特别是第十六条以手写方式工期调整的具体时间应另行确定,表明双方最终虽约定了45天的工期,但应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和节假日的禁止施工情况具体调整。本案在实际履行中确实出现了两次工程量的增加,黄丹也两次明确表明周末、中秋节期限禁止施工,因此工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双方在未明确应增加的具体工期。胡靖直接以合同约定的45天作为确定东易道公司的工期届满日期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双方2019年8月26日另行签订案涉酒吧的软装合同,根据这一合同约定在胡靖支付首付款即起算相应的工期,东易道公司已启动这一合同义务的履行,在后期双方围绕进场货物是否达到质量要求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案涉酒吧的软装早已开始,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东易道公司的基础装修已经结束并交付使用。东易道公司一审提交的现场照片表明,2019年11月1日案涉酒吧的酒品、经营的设施设备已经进场,由此表明至少截止该日东易道公司的基础装修已经竣工。结合,胡靖与东易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韬系朋友关系,双方在基础装修竣工后未办理交付手续即同时开展软装施工的事实,一审判决基于案涉工程增加工程量和约定节假日对施工的影响,未认定东易道公司工期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胡靖以2019年9月21日作为工期截止日期,认为直到其开业之日东易道公司才施工完毕,应支付工期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是否应扣除吧三几面施工费用和装修设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履行中东易道公司的施工联系人黄丹针对该吧几立柱存在的问题,明确由胡靖自行调整修改并免除相应的施工费2700元,胡靖也表示同意,应认定双方围绕这一质量问题达成一致,胡靖要求扣除该部分施工费用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装修设计费,因案涉合同约定由东易道公司负责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胡靖在东易道公司已完成施工的情况下,仅以未提供设计图纸为由主张扣除设计费与案涉工程必然基于装修设计方案并已施工完成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胡靖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但未认定东易道公司承诺退还吧几施工价款2700元的事实,并未在应付款中扣除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二、胡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1561.5元;三、驳回胡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胡靖负担15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胡靖负担3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靖负担3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张卫敏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6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靖,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西街**法定代表人:黄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华,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靖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易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靖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东易道公司向胡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17200元。3.改判东易道公司告赔偿胡靖以下损失:(1)商铺租金每月25301.10元,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52288.94元。(2)物业费每月5616.41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6100元。(3)电费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030元。(4)人工工资损失合计8000元。4.改判从总工程价款中扣除“吧三几面钢板加工弧形包角带黑色油漆”(以下简称“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5.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东易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东易道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且未对竣工日期予以变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第3页最后1段),遗漏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的条款,即《施工合同》第6.1条:“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按照该条款,在对工程量进行变更时,若变更工期应签署书面协议,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而双方从未签署过变更工期相关的书面协议。按常理,变更工期应明确变更后的具体竣工日期,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看出,在变更工程量时,东易道公司并没有提出过对工期予以调整,双方也没有协商过变更工期。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为应当扣除节假日、物业禁止噪音施工的时间,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对胡靖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不应依据《施工合同》第八条认为工期顺延。《施工合同》是由东易道公司提供,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及四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第八条的第(1)、(5)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胡靖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效,该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施工合同》1.4条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冲突,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变更工程量的总金额为6661.5元,仅占20万元的3%,不足以影响工期的情况。所以,本案约定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9年9月21日,且双方没有对竣工日期予以变更。(二)东易道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是施工质量差,造成多次返工而迟迟无法竣工验收,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二、东易道公司逾期竣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胡靖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胡靖的损失。胡靖主张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首先,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胡靖在签订合同时,向东易道公司充分说明了工期的重要性,东易道公司也知晓胡靖装修是为了经营酒吧,如果不能按期开业,会产生房租、物业费、人工工资等损失,所以东易道公司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胡靖的损失。其次,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且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仅限于违约金的数额。三、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一)关于“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根据胡靖提交的“2019年11月5日的‘誉峰里酒吧交流群’聊天记录”(证据目录第15项),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吧三几面”对应的三个柱子由胡靖自己找人做,并从尾款中扣除2700元。胡靖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方并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系法律适用错误。(二)关于设计费9349.20元《施工合同》第十五条列明了合同附件包括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报价表》第八项“杂项”中列明设计费9349.20元,但东易道公司未提供过设计图纸。东易道公司是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既然在了《施工报价表》中约定了设计费用,理应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易道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提供过设计图纸,现东易道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系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应从中工程款中扣除“吧三几面”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东易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胡靖的上诉请求。案涉工程没有逾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胡靖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东易道公司提了反诉,要求胡靖支付工程款。胡靖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2.判令东易道公司返还黑色油漆费用2700元,支付地漏人工及材料费200元。诉讼过程中,胡靖变更诉求为:1.判令东易道公司支付胡靖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照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17200元;2.判令东道易公司赔偿以下损失:(1)商铺租金每月25301.1元,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52288.94元;(2)物业费每月1488.3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4170.24元;(3)电费从2019年9月2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030元;(4)人工工资损失合计8000元;3.判令从总工程款中扣除20049.2元(油漆费用2700元,设计费9349.20元,东易道公司同意从尾款中扣除的更换地板的8000元);4.判令东易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东易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胡靖支付工程款18173.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胡靖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7日,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胡靖将案涉酒吧交由东易道公司装修。合同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1.2条约定工程造价为200000元(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合同1.4条约定工期为有效工作日45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合同第八条关于工期延误约定,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节假日及周末禁止噪音施工等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有效工作时间45天,如因物业或甲方修改时间另算。签订上述合同后,东易道公司进场施工。期间,根据胡靖要求,东易道公司对案涉装修项目存在增项施工。对其中两次增项施工,胡靖在相应《硬装施工变更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部分工程金额为6661.5元。一审庭审中,东易道公司陈述2019年11月4日交付案涉工程。胡靖对此予以否认,陈述2019年12月15日开业。一审法院另查明,胡靖已向东易道公司支付工程款1944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东易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靖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胡靖是否应当支付东易道公司工程尾款。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对此,一审法院做如下评述:一、关于东易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靖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问题。胡靖要求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均基于同一事实,即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因此,认定胡靖上述请求是否应予以得到支持,重在认定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本案中,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上述合同不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为45天,但双方约定的时间为有效工作时间。故一审法院采纳东易道公司关于应扣除节假日、应施工噪声因物业要求停止施工时间的主张。同时,合同第八条、第十六条均约定因工程量变化、甲方修改等原因工期顺延或另算。而根据东易道公司提交且胡靖认可其中两份《硬装施工变更单》,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加变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东易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或另行商议变更的情形,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胡靖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工期进行了另行商议,而东易道公司超过了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综上,在双方合同就工期系指有效工作时间及工程变更、工期顺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合案涉工程确有增加修改的事实,胡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的违约事实。故一审法院对胡靖基于东易道公司存在逾期违约事实而要求东易道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胡靖是否应当支付东易道公司工程尾款及具体金额的问题。本案中,胡靖虽主张案涉工程未交付,但根据其案涉项目于2019年12月15日开业的陈述,应认定东易道公司已完工交付案涉装修工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以胡靖已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194400元的事实,胡靖还应支付工程尾款5600元。此外,东易道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存在增项。但根据其提交的《硬装施工变更单》,仅有两次胡靖签字确认,第三次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仅认定胡靖签字确认部分6661.5元。包括工程尾款,胡靖合计应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12261.5元。此外,胡靖主张应将设计费、油漆费及东易道公司承诺扣减的8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就设计费、油漆费而言,从胡靖提交证据看,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就东易道公司承诺扣除的8000元看。东易道公司关于当时基于朋友关系,从感情的角度同意从硬装扣除8000元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扣除达成一致,东易道公司关于该意见未达成最终一致的意见与其陈述相矛盾,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一审法院采纳胡靖关于应将该8000元从应付装修款中扣除的主张。扣除该部分款项,胡靖应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4261.5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胡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易道公司装修款4261.5元;二、驳回胡靖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东易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胡靖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胡靖负担50.8元;由东易道公司负担76.2元。二审中,东易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川0193执92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中硬装不存在胡靖所说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工期延误。胡靖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内容不认可,该证据是软装的认定,没有对硬装进行认定,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硬装没有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东易道公司提交的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系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且与本案争议的工期是否违约有关,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案涉合同第十六条“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有效工作时间45天,如因物业或甲方修改时间另算。2019年8月10日,黄丹在装修酒吧建立的微信群顺表示:小刘说物业施工要求:周一至周五9点至6点可以噪音施工,如被投诉他们协调。6点后加班要打申请。周六周天只能静音施工,如果投诉就必须撤场。还是说一下。胡靖以OK”手势回复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胡靖表示地面修改、三幅画的墙面会有些改动、想重新设计等原因,黄丹表示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工期。8月16日,水电的施工已受影响,所以要尽快定,如果再这样改下去会耽误工期45天。9月10日,黄丹发送中秋期间的日历图片,表示刚问了物业,中秋三天不能施工。2019年8月26日,胡靖与东易道公司签署案涉酒吧《软装配饰采购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就软装部分初步达成退货、退款的方案后,另就是否应扣除软装尾款4100元及硬装尾款12000元达成一致。2019年11月6日胡靖向东易道公司发出《律师函》,以软装部分未达到质量要求等为由解除合同。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以(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合同已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解除,并判令东易道公司退还软装款549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21年4月6日执行完毕。2019年11月5日,因胡靖对吧台几的不锈钢黑色油漆施工效果不满意,东易道公司的施工联系人黄丹表示:师傅没办法再做一次,“唯一办法就是像上次做三个黑玻放上去”,如果不行就在尾款中把三个柱子的预算扣出来,你们自己做。并发送了该部分预算表,显示“吧三几钢板加工弧形包角带黑色油漆”预算款为2700元。胡靖表示:那我们自己找人做吧。同意。二审中,双方确认胡靖与东易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韬为朋友关系。双方在后期当面协商过程,黄韬认可基础装修存在质量瑕疵,并同意在软装合同中退还胡靖自购的部分家具,基础装修的质量问题后期继续解决。2020年1月至4月,双方又多次围绕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协商如何维修。以上事实,有(2020)川0193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胡靖二审中出具的双方无异议的微信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工程施工的截止日期如何认定,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二是胡主张应扣除吧三几面施工费用和设计费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现结合事实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东易道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1.4条虽约定工期45天和具体起止日期,但第八条和第十六条又明确约定如工程量变化、节假日或周末禁止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特别是第十六条以手写方式工期调整的具体时间应另行确定,表明双方最终虽约定了45天的工期,但应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和节假日的禁止施工情况具体调整。本案在实际履行中确实出现了两次工程量的增加,黄丹也两次明确表明周末、中秋节期限禁止施工,因此工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双方在未明确应增加的具体工期。胡靖直接以合同约定的45天作为确定东易道公司的工期届满日期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双方2019年8月26日另行签订案涉酒吧的软装合同,根据这一合同约定在胡靖支付首付款即起算相应的工期,东易道公司已启动这一合同义务的履行,在后期双方围绕进场货物是否达到质量要求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案涉酒吧的软装早已开始,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东易道公司的基础装修已经结束并交付使用。东易道公司一审提交的现场照片表明,2019年11月1日案涉酒吧的酒品、经营的设施设备已经进场,由此表明至少截止该日东易道公司的基础装修已经竣工。结合,胡靖与东易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韬系朋友关系,双方在基础装修竣工后未办理交付手续即同时开展软装施工的事实,一审判决基于案涉工程增加工程量和约定节假日对施工的影响,未认定东易道公司工期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胡靖以2019年9月21日作为工期截止日期,认为直到其开业之日东易道公司才施工完毕,应支付工期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是否应扣除吧三几面施工费用和装修设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履行中东易道公司的施工联系人黄丹针对该吧几立柱存在的问题,明确由胡靖自行调整修改并免除相应的施工费2700元,胡靖也表示同意,应认定双方围绕这一质量问题达成一致,胡靖要求扣除该部分施工费用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装修设计费,因案涉合同约定由东易道公司负责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胡靖在东易道公司已完成施工的情况下,仅以未提供设计图纸为由主张扣除设计费与案涉工程必然基于装修设计方案并已施工完成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胡靖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但未认定东易道公司承诺退还吧几施工价款2700元的事实,并未在应付款中扣除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二、胡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1561.5元;三、驳回胡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胡靖负担15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胡靖负担3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靖负担30元,由成都市东易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张卫敏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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