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42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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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426号之四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4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宜兴埠立交桥南。法定代表人:白少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沈杰同意返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407,000元,此款于2021年4月20日前、2021年5月30日前、2021年6月30日前各返还60万元,余款607,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1元,被执行人沈杰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股权,本案暂无法处置,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牌照汽车两辆,不知下落本案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沛审判员 刘家红审判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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