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方琼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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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629号案件名称
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方琼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方琼案件缘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官河路501号邮政大楼4楼。 负责人:周利雅,主任。 被执行人:方琼,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方琼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6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琼支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出资款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琼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方琼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方琼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6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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