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史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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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827号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史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史欣;孟祥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1、2层。负责人:陈杰、行长。被执行人:史欣,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孟祥杰,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孟祥杰、史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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