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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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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23号
  • 案件名称

    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马立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23号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地址:兴城市东辛庄镇。经营者:张波,男,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告:李海元,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告:马立青,女,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诉被告李海元、马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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