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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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23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李海元;马立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23号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地址:兴城市东辛庄镇。经营者:张波,男,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告:李海元,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告:马立青,女,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诉被告李海元、马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东辛庄新盛建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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