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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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963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汪俊明;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963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法定代表人雷治国。诉讼代理人莫奇峰。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法定代表人左秀权。被申请人汪俊明,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滨江花园6幢内铺2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浩。本院在审理申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办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汪俊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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