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红、武恩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72号案件名称
王金红、武恩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金红;武恩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红,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武恩德,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红与被执行人武恩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1063.61元,并承担执行费1241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文睿、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006号 下一篇 郭斯亭、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