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睿、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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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006号案件名称
李文睿、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文睿;王新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006号原告:李文睿。被告:王新梅。原告李文睿与被告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文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5,943.37元及利息(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8%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98,943.37元,已归还13,000元,剩余85,943.37元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5,943.37元并按照年利率给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新梅”与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码不是同一人,本院送达过程中也未找到王新梅,经原告确认其起诉时将被告名字写错,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因此,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李文睿已预交),全额退回李文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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