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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斯亭、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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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斯亭、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斯亭;李抒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斯亭,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抒晗,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郭斯亭与被执行人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3000元。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郭斯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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