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斯亭、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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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斯亭、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斯亭;李抒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斯亭,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抒晗,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郭斯亭与被执行人李抒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3000元。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郭斯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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