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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7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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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2769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杉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7698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李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子,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杉,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培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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