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芳萍、张艳玲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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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372号案件名称
戴芳萍、张艳玲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戴芳萍;张艳玲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戴芳萍,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新化县,现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200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美容师,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戴芳萍与被执行人张艳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芳萍与被执行人张艳玲于2021年3月9日在首执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张艳玲未自觉履行和解协议。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戴芳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7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其金融机构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欧忠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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