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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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93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易卫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9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07231830C。负责人:邹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豪,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裕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负责人:胡军。被申请人: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合心组**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MFUC9A。法定代表人:易卫武。被申请人:易卫武,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易卫武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400000000046)为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易卫武名下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饶汝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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