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永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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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306号案件名称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永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永江;于海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14005742546405.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永江,男,1969年4月10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于海清,男,1943年11月3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永江、于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1月向被执行人于永江、于海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1月、2月、4月、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永江、于海清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2021年9月,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5月,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后,申请人同意用第二次拍卖价格接收抵押财产。2021年9月,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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