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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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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039号
  •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旺明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039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卡特彼勒大厦**。法定代表人:白雪莉(SHELLEYLYNNBARRETT),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旺明,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左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柳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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