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谭亚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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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79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谭亚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谭亚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法定代表人:葛保顺,系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亚男,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樊村乡人,住沁水县杨河社区。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亚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亲水商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亚男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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