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志与宋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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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2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友志与宋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友志;宋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268号之一原告:张友志,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海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西邕园路2号商务楼第5层。负责人:李博,经理。原告张友志与被告宋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友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友志负担。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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