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善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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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716号案件名称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善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善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716号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世纪豪庭会所东三层。法定代表人:蒋开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东,系该公司安保主管。被告:陈善仲,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善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游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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