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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波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异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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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异95号
  • 案件名称

    张宁波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宁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异9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宁波,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湖南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波与被执行人彭为美、唐启锋、曹军、王桂英、杨红波合同纠纷一案,张宁波对第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优先债权469353.08元不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异议人张宁波对第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优先债权不服,而申报优先债权并不是执行行为,故该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张宁波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静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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