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财保1146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男,系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张伟,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新4223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银行内存款1996.32元予以保全。现被申请人张伟已履行还款义务,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银行内存款1996.32元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刚书记员 熊璁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荣先亮、荣梅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1826号 下一篇 江明、刘兴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