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财保1146号
  • 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男,系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张伟,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新4223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银行内存款1996.32元予以保全。现被申请人张伟已履行还款义务,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银行内存款1996.32元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刚书记员    熊璁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