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荣先亮、荣梅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1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5执1826号
  • 案件名称

    荣先亮、荣梅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莱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荣先亮;荣梅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5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荣先亮,男性,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荣梅艳,女性,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荣先亮与被执行人荣梅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生效的(2014)西少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荣梅艳支付申请执行人荣先亮案款192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全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