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明、刘兴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51号案件名称
江明、刘兴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明;刘兴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51号原告:江明,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芸,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江明与被告刘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江明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