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4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410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410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49栋。法定代表人:陈湘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衡,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颜某某,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珈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齐翔书 记 员 李 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费小红、田伟华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恢522号 下一篇 韩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