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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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06号案件名称
韩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06号被执行人韩雷,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雷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存款、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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