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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吴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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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16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吴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墨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吴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男,1961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吴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吴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吴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车辆租赁费37920元,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总计38294元,本次执行到位7443.34元银行存款,未执行标的30850.66元。因被执行人吴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7443.34元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6月、7月、8月、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法院2021年9月1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9月17日委托南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公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财产信息。    六、法院2021年9月22日依职权将吴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院2021年9月23日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建的银行存款7443.34元,并于2021年9月24日返还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    八、2021年9月24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进行终本约谈,并拍摄视频为证。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克木·艾则孜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绕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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