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丽芳、孙希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丽芳、孙希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刘丽芳;孙希奎;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丽芳。被执行人:孙希奎。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15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希奎名下所有的轿车、轿车各一辆。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希奎名下所有的轿车轿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梦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