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芝、唐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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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191号案件名称
刘国芝、唐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国芝;唐鹊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芝,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唐鹊,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申请人刘国芝与被执行人唐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78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唐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素云工资款7680元。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1年7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其他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782执119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崔 剑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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