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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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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013号
  • 案件名称

    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春宝;王春宝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0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宝,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P9L26P。法定代表人:党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春宝与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春宝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调字(经开)[2020]1943号调解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9000元,执行费335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起,二年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01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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