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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张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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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4176号
  • 案件名称

    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张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张立军;宫玉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4176号原告: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人民路北荣和家园12号楼B座(二区)西数第一户商业网点。负责人:刘立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亚,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张立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宫玉海,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张立军、宫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姚 岚书 记 员 邵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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