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爱井、徐先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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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97号案件名称
秦爱井、徐先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爱井;徐先峰;田小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97号原告:田小英,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205214212。被告:徐先峰,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杨陵区尚品木门,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805111838。被告:秦爱井,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杨陵区尚品木门,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907101841。原告田小英与被告徐先峰、秦爱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7日,原告田小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小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小英负担。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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