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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昭晚、覃志成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7民初9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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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初9354号
  • 案件名称

    李昭晚、覃志成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昭晚;覃志成;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7民初9354号原告:李昭晚,男,1983年1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覃志成,男,1975年6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77-4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CKUY8W。法定代表人:梁勇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南,南宁市西乡塘区万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昭晚、覃志成与被告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昭晚、覃志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昭晚、覃志成负担。审 判 员 卢晓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傅明媚书 记 员 黄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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