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晚、覃志成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7民初9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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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初9354号案件名称
李昭晚、覃志成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昭晚;覃志成;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7民初9354号原告:李昭晚,男,1983年1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覃志成,男,1975年6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77-4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CKUY8W。法定代表人:梁勇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南,南宁市西乡塘区万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昭晚、覃志成与被告广西卡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昭晚、覃志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昭晚、覃志成负担。审 判 员 卢晓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傅明媚书 记 员 黄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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