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肖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恢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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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94号案件名称
刘超、肖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超;肖建;王晓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恢39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肖建、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及案件受理费1668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建于2021年9月17日将执行款965010.8元转款至我院账户内,在扣除执行费用11930.8元后,我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将剩余执行款953080元(本金600000元、利息336400元、案件受理费16680元)向申请执行人刘超支付,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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