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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如民、梁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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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21号
  • 案件名称

    徐如民、梁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徐如民;梁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徐如民,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梁浩,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徐如民与梁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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