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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楠、宁永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6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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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6651号
  • 案件名称

    赵楠、宁永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楠;宁永奎;郭焕文;齐新玲;宁雨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6651号原告:赵楠,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宁永奎,男,193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椿,男,(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郭焕文,女,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椿,男,(母子关系),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齐新玲,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宁雨昕,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楠诉被告宁永奎、郭焕文、齐新玲、宁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赵楠于2021年9月26日以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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