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宁永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6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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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6651号案件名称
赵楠、宁永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楠;宁永奎;郭焕文;齐新玲;宁雨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6651号原告:赵楠,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宁永奎,男,193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椿,男,(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郭焕文,女,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椿,男,(母子关系),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齐新玲,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宁雨昕,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楠诉被告宁永奎、郭焕文、齐新玲、宁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赵楠于2021年9月26日以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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