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平波、黄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8民初1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1280号案件名称
陆平波、黄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陆平波;黄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8民初1280号原告:陆平波,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黄丹,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原告陆平波与被告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丹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平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人民币,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2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写下借据约定2019年1月12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被告黄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通过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至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平波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黄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蒋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平杰书 记 员 吴贵熙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琼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39号 下一篇 赵楠、宁永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6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