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江朋、张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4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武江朋、张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武江朋;张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江朋,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委托代理人:严柯,男,岳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东,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武江朋与张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武江朋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