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723民初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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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1784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723民初1784号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赵得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国,男,1968年4月9日生,蒙古族,住乾安县,系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霍双,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末物业费1790元,2021年1月1日至12月末物业费1790元。合计3580元;2.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公司,被告霍双是田园锦绣小区业主,2016年田园锦绣物业公司在田园锦绣小区服务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明确说明每年11—12月收取小区业主下一年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2019年补充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费用。被告拒不缴费,因此,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霍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霍双系田园锦绣小区住户,房屋建筑面积93.27平方米。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园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5日签订《田园锦绣物业管理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五年,自2016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5日,每年11-12月份收取小区业主下一年度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元物业管理费,二次供水500元,二次供暖500元,电梯费480元或580元、楼道灯费50元……。2019年6月21日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园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2020年开始,田园锦绣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业主物业费作出调整,住宅收取物业费**以下(含六层)为1.6元/平/月,七层以上(含七层)为1.8元/平/月,底商(车库)和临街商铺收费为0.7元/平/月,二次供水费、二次供暖费、电梯费、楼道灯费不在另收取,田园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并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2021年7月10日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园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田园锦绣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6日至2026年10月5日,每年11-12月份收取小区业主下一年度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小区是高层建筑,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收费标准为六层以下(含六层)为1.6元/平/月,七层以上(含七层)为1.8元/平/月,车库收费为1元/平/月,临街商铺收费为0.7元/平/月,以上收费项目每年收取一次……。霍双未交纳2020年及2021年物业费。本院认为,霍双系田园锦绣小区业主,田园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5日与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田园锦绣物业管理协议书》、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21年7月10日签订的《田园锦绣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于霍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约定的物业费交付日期已过,霍双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霍双应向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580元(93.27平方米×1.6元×24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霍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霍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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