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802民初660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陕0802民初6602-1号案件名称
慕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慕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02民初6602-1号本院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陕080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慕海英”后加入“按责任比例”的内容;第四页第八行“14274元”补正为 “10591元”。 审 判 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利、王珍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978号 下一篇 王玉杰、邵广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01民初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