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杰、邵广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01民初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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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01民初676号案件名称
王玉杰、邵广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王玉杰;邵广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01民初676号原告:王玉杰,女,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邵广秋,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王玉杰与被告邵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玉杰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原告王玉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预交1800.00),由原告王玉杰负担。审判长 孙明波审判员 秦 哲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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