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王珍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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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978号案件名称
周利、王珍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利;王珍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978号原告:周利,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锋,广东固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荣,广东固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珍妹,女,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周利与被告王珍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周利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周利负担。审 判 员 周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旷如辉书 记 员 姚 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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