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文孝、李培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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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90号之一案件名称
苗文孝、李培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苗文孝;李培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文孝,男。被执行人:李培启,男。关于苗文孝申请执行李培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培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2000元及利息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培启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培启名下无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无证券,未登记有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李培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因被执行人李培启在本院属系列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启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冻结,待扣划后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5、将被执行人李培启限制消费;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苗文孝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培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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