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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繁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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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528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繁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繁君;马永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28号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孟繁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马永侠,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繁君、马永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繁君、马永侠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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