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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奎、李贤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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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126号
  • 案件名称

    姜奎、李贤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姜奎;李贤群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姜奎,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李贤群,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1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姜奎与李贤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16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李贤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奎支付工资人民币77220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为穷尽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在传统查控中,通过调查,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活动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并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奎发现被执行人李贤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洪宇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廖梦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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