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9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张磊;黄英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96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273X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钟珣,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帮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容,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英,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