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友华、何顺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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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012号案件名称
何友华、何顺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友华;何顺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012号原告:何友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米易县。被告:何顺发,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原告何友华与被告何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何友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友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友华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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