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德、朱维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621执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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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227号案件名称
王兰德、朱维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兰德;朱维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皖0621执3227号朱维强:你(单位)与王兰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1)皖0621民初31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85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开户名称:濉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地址:濉溪县岱河西路与规划四路交汇处邮编:23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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