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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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410号案件名称
高海明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海明;陈运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明,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陈运武,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高海明与被执行人陈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18民初27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被告陈运武给付原告高海明借款十万元,分别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运武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冻结了陈运武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本院曾因另案委托当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陈运武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高海明所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陈运武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海明,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高海明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781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吕书义审判员 刘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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