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荣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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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29号案件名称
侯荣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侯荣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9号申请保全人:侯荣,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保全人:涂自淋,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保全人:周江,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保全人:黄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保全人侯荣、涂自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周江、黄某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23,581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周江、黄某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周江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23,581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华夏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尾号0717账户(实际冻结63,479.69元)、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五家渠天山路支行尾号6478账户(实际冻结14.10元)、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尾号2997账户(实际冻结2.79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0767账户(实际冻结0.43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延安南路支行尾号9693账户(实际冻结1.11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8645账户(实际冻结19.28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延安南路支行尾号3076账户(实际冻结2.00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周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e89账户(实际冻结3.00元)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工商银行石油分行阳光分理处尾号3221账户(实际冻结4.42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尾号4575账户(实际冻结1,582.06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市北京南路支行尾号4800账户(实际冻结20.36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7783账户(实际冻结546.81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5988账户(实际冻结1,184.12元)、工行新疆昌吉延安中路支行尾号3538账户(实际冻结408.98元)、工行新疆博州精河支行尾号9775账户(实际冻结19.85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尾号8279账户(实际冻结4,102.84元)、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尾号3875账户(实际冻结1,781.61元)银行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f90账户(实际冻结0.4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c8b8账户(实际冻结100.13元)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黄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7103账户(实际冻结3.54元)存款223,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查封被保全人周江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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