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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军、蔡天喜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恢5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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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恢5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蔡善军、蔡天喜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蔡善军;蔡天喜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恢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善军,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蔡天喜,男,1973年12月11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善军与被执行人蔡天喜合伙结算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17)鄂90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蔡天喜偿还原告蔡善军欠款1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恢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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